第七条

有效

鼓励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改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乡村人居环境质量。

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专家库,鼓励和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环境治理等各类人才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