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改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乡村人居环境质量。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专家库,鼓励和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环境治理等各类人才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