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广泛发动村(居)民积极参与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推动通过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居)民在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中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积分兑换、星级评定等方式,倡导文明行为,提升村(居)民文明素质。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