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药销售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照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