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农药销售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照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