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未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