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