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本条例所称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主要包括村容村貌提升、厕所改造、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管理和农业废弃物管理等内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