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五章 农业废弃物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并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