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并统筹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秸秆和弃置秸秆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