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五章 农业废弃物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农药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销售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