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农药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销售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销售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