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五章 农业废弃物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调查监测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设置县(区)、镇(街)、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