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五章 农业废弃物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废旧农用薄膜,并将其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处理。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杂质、缴膜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