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农业废弃物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本条例所称农业废弃物主要包括废旧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等。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