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推行符合农村特点、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有机垃圾生态处理模式。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