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业务指导和督查考核,负责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区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