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促进乡村人居环境改善,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江苏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