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三章 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污水产生规模,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的规划保留村庄,逐步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