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污水产生规模,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

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的村庄,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距离城镇污水管网较远的规划保留村庄,逐步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