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三章 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镇、街道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公共厕所,推动、指导镇、街道做好厕所保洁、粪污清运和设施维护等工作。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