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和建设应当科学选择技术模式,严格执行标准,引导村(居)民将户用卫生厕所进院入室。

新建农房应当配套设计建设户用卫生厕所以及集中粪污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