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三章 厕所改造和生活污水治理第十七条有效户用卫生厕所改造和建设应当科学选择技术模式,严格执行标准,引导村(居)民将户用卫生厕所进院入室。新建农房应当配套设计建设户用卫生厕所以及集中粪污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