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农村、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动、指导和考核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公共厕所、旅游厕所的改造和建设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考核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考核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