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推动下列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一)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二)生产垃圾、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废弃物的处理以及秸秆禁烧和利用的行为规范;

(三)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公序良俗方面的行为规范;

(五)维护村容村貌的表扬激励措施;

(六)损害村容村貌的惩戒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