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十四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保障公共绿地用地,保护古树名木,鼓励和组织村(居)民选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等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乡村景观。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