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恢复乡村水生态,改善乡村水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