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十二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维护梳理工作,推动线路违规搭挂治理,清理废弃杆线、基站。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