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对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保持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

因地制宜推动传统村落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与地方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和乡村旅游相融合,传承优秀乡土文化。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