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乡村人居环境改善促进条例/第二章 村容村貌提升第十一条有效对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保护应当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保持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因地制宜推动传统村落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促进历史文化资源与地方文化建设、特色产业发展和乡村旅游相融合,传承优秀乡土文化。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