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禁止在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五)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或者燃放烟花、焰火,影响飞行安全;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或者升放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航空器、孔明灯、风筝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或者物体;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在机场围界外五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在观音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不得影响机场净空保护。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设施,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