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测量标志保护措施。

其他部门和单位自建的测量标志,由设立测量标志的部门和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