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测绘管理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与测量标志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向他人提供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三)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情形。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