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向他人提供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偿提供的其他情形。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