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二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禁止其他车辆擅自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及其禁入区域。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不得停放或者临时停车。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