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有轨电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驶速度不得超过城市轨道交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行驶时,不得超过道路限制的最高时速。

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在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发给有轨电车驾驶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