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通信基站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
(三)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擅自移动、遮盖或者污损警示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监测设施、限高架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七)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强拉、敲打站台门及车门,强行上下列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活动平台逆向行走,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
(八)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护栏、护网、闸机、站台门等设施;
(九)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等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装置;
(十)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风亭、风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十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风亭、风井、冷却塔外侧五十米内以及高架线路桥下空间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
(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十三)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四)对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的塑料大棚、彩钢棚、防尘网等轻质建(构)筑物,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拒不采取加固防护措施,危害运营安全;
(十五)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六)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