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设置标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