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以外主体提出调整需求的,还需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意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