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设置标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