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保障/第一节 保护区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下列区域为有轨电车的特别保护区范围:(一)地面线路轨行区,含轨行区上方供电接触网范围内;(二)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其中过江(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内;(四)通信基站、变电所、车辆基地、电缆通道、连通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