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节 客运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禁止乘客携带以下物品和动物乘车:(一)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二)非法持有的枪械弹药和管制器具;(三)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四)运货推车、自行车、以电池为动力的代步工具(不包括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助力车);(五)导盲犬、军警犬之外的其他动物;(六)其他影响安全运营的物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