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价执行并予以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市建立轨道交通运营成本审核、资金清算拨付及综合评价机制。轨道交通的运营享受政策和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