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在已通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和要求,并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