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节 综合开发第二十五条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综合开发,设置商业、民用通讯、广告等经营设施,并享有经营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经营项目,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