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住建、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