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组织初步验收,并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
试运行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评审申请,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验证。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相关部门组织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三十日前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