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