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节 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及综合开发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由相关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