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节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鼓励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通道与周边建(构)筑物之间互连互通,相邻的连接通道应当按照便利共享的原则合理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建(构)筑物的业主要求与车站交通互通的,应当依法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意见。与城市轨道交通互连互通的通道,应当满足轨道交通消防、反恐、人民防空、防汛排水等相关要求。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