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产权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如实及时提供和配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管线勘察和综合设计,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市政管线审批手续后,统一实施管线迁改或者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产权单位、总承包单位实施,并委托测绘单位同步完成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测量资料提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