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对保护城市道路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