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市政园林、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