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