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