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及其他开设路口的行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修筑出入通道口的,应当提交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定通过的有关设计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修筑。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