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管线埋设施工计划。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