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应当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2日